第681章 生命权(1/3)

    生命权

    太原审判的判决如巨石入水,激起的舆论波澜迅速通过遍布全国的报业网络扩散开来。

    在北平、上海、天津、广州等大城市的报馆编辑部里,编辑主笔们对着刚刚译出的电讯稿,或奋笔疾书,或激烈争论,将各自的立场与观察铸成铅字,投向纷繁的民国舆论场。

    上海,《申报》馆编辑部。

    夜已深,排字房传来机器低鸣,但总编室依旧灯火通明。

    总编辑戴着一副圆框眼镜,指着桌上几份不同来源的电稿,对负责撰写社评的主笔说:

    “你看,太原这案子,判得厉害,但偏偏没要人命。北平学界那边传来的讨论,焦点就在这无期徒刑上。”

    主笔是位留洋归来的法律学者,他推了推眼镜,沉吟道:

    “确实。若按旧例或它省常见做法,此类匪患兼兵祸,枭首示众是寻常。

    山西法院却止步于自由刑顶格。

    我在欧洲时,确闻彼邦有废除死刑之议,但多停留在理论。

    山西此举,虽未明言废除,但在实务中对此类重案避开死刑,其意蕴颇深。

    他们在判决书中强调依法严惩,却又将惩罚的边界划在剥夺终身自由与财产,而非剥夺生命。

    这或许可解读为,在其构建的司法理念中,国家刑罚权有其限度,即便对罪大恶极者,生命权之剥夺亦需极度审慎,或者说,生存本身被视为某种不可全然剥夺的底线?

    这与人权思潮中关于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讨论,隐有暗合之处。”

    总编点头:

    “不止于此。

    他们那套《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》,以及此番跨国(省)司法执行的整套流程(立案、侦查、公开审判、依法量刑),试图将原本赤裸裸的武力报复,包装进一个自洽的法治框架内。

    这比起简单的一杀了之或私下报复,更像是一种制度性回应。

    虽然这制度的背后依然是枪炮,但至少表面上,它在尝试用规则代替丛林法则,为暴力冲突提供一个非即时暴力的解决出口。

    这在当今中国,算得上独树一帜了。”

    主笔补充:

    “还有他们对涉案士兵的处置。

    审判归审判,但未波及无关家属,赔偿也主要指向直接责任人和官方,试图将惩罚限定在个体与职务行为层面。

    这种罪责自负的倾向,也比常见的株连或地域仇杀更接近现代法治理念。

    虽然,其法依然是山西一省之法。”

    总编拍板:

    “社评就从这个角度切入,标题可定为《论太原审判:法治尝试与人权界限的省思》。

    既要指出其地方强势司法的本质,也要分析其中蕴含的、可能超越一时一地的制度性探索价值。

    尤其是对生命权的保留态度,值得着墨。”

    北平,《晨报》馆。

    一位老成持重的编辑对着年轻的记者摇头:

    “山西这是借法行霸,何谈人权?

    他们的人权,恐怕只是他山西商民的人权。

    那鹰愁涧死难的三十多个山西人是人,河南那边被飞机吓得惶惶不可终日的百姓就不是人?

    他们所谓生存权,我看是确保他们自己人在外横行无阻、遇事有重炮飞机撑腰的特权!”

    年轻记者却有不同的观察:

    “主编,话虽如此,但不可否认,他们这套做法,确实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秩序。

    您看外国人的反应,特别是英美报纸的评论,虽然警惕其强势,但多认为此举提升了在中国北方司法治理的预期稳定性。

    他们看重的是山西有能力、且有某种意愿,将商业纠纷和治安事件纳入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司法处理与执行中。

    非随意性的程序处理,哪怕这程序是他们自己定的。

    这比起其他地方动辄兵连祸结、商路断绝,对经济活动的损害或许反而小些。

    生存权,广义上是否也应包括安稳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?”

    老编辑哼了一声:

    “那是建立在别人屈服的基础上!

    不过你倒是提醒了我。

    写报道时,把外国商界的反应也放进去,尤其要点明,山西这套以法护商的做法,可能吸引更多逐利而畏险的资本北流。

    这对我们华北乃至全国的经济格局,或许会有长远影响。”

    天津,《大公报》驻太原特派记者发回专电,内容更为细致:

    “……记者旁听全程,感触最深者,非仅判决结果,乃其法庭程序之严谨与公开。

    证据出示有序,质辩充分,虽结局似无悬念,但过程力求合乎其自定之程序章法。

    庭后,记者获准参观新近扩建之山西第一监狱部分监区。

    见监舍较旧式监狱清洁规整,设有劳作工场,据称意在矫治习艺。

    狱政人员称,对重刑犯亦保障基本饮食医疗,杜绝私刑。

    此等设施与管理理念,显受欧美近代狱政思想影响,在各省中堪称超前。

    山西主政者似有意将其重工业所得之财力,部分投注于司法、监狱等软性制度建设,辅以强硬武力为后盾,构建一种工业—法治—军事复合型治理模式。

    其志恐非仅在一省安宁……”

    伦敦,《泰晤士报》驻华通讯员在发回伦敦的电讯中写道:

    “……发生在山西省会的这场审判,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强烈的本土意志,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地方政权演变的独特案例。

    山西当局没有选择传统的军事征服或秘密处决,而是尝试运用一套自行颁布的法律和完全由本省控制的司法系统,来处置涉及邻省的严重刑事案件,并成功地迫使对方接受了这一程序及其结果。

    尽管其法律权威的根源仍是军事优势,但整个过程中对程序、证据、公开性的注重,以及对死刑的规避(这在中国传统刑法中颇为罕见),显示出其统治阶层中部分人士,正试图吸收并本土化某些西方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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